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我市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南府办〔2002〕18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南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办〔2003〕2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07〕18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组织化程度为东部转移企业落户南宁提供有效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办〔2007〕284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2年3月11日